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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散文学会--机构--中国作家网

2021-10-16 20:33:54诗集古诗网首页
  韩小蕙、周振华、徐 迅、陈奕纯、李 舫、陈长吟、陆春祥、王剑冰、穆 涛、周厚勇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散文创作、评论、研究、教学以及关心散文事业发展的作家、文艺理论工作者、编辑与业余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韩小蕙、周振华、徐 迅、陈奕纯、李 舫、陈长吟、陆春祥、王剑冰、穆 涛、周厚勇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散文创作、评论、研究、教学以及关心散文事业发展的作家、文艺理论工作者、编辑与业余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一)坚持中国的领导,在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活跃散文研究的学术空气,提高散文教学水平,推动散文创作,为中国文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作出贡献。

  (二)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作家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组织会员进行散文教学、研究和创作方面的专题调查,及时提供国内外散文研究的信息;

  (五)有计划地举办各种类型和专题的研讨会、笔会、讲习班、进修班,进行学术和创作的交流;

  (三)在散文创作、评论、理论研究、教学领域内等具有一定影响的文艺工作者;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因违纪犯罪被司法机关处理定案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展开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